實驗室公告:關於阻熱性能失敗須降級判定之情形
公告日期:2023/10/25
依據CNS11227-1耐火性能試驗法-第 1 部:門及捲門組件試驗規範內要求加設熱通量計:
委託單位於建築用防火門/防火捲門試驗結束後,若因阻熱性能失敗須降級判定之情形,例如 120 分鐘阻熱性試驗非曝火面背溫超過規範上限值但仍須判定試驗件之遮焰性。依據國家標準 CNS11227-1 第 9.5 節之規定,執行建築用防火門/防火捲門等非阻熱性(試驗件表面溫度高於 300°C)之耐火試驗,實驗室須於試驗前架設熱通量計以記錄熱輻射數值,因此委託單位若有阻熱性能失敗仍要判定遮焰性能的需求時,請於填寫商品/產品委託試驗申請書時同步勾選『□未符合申請之阻熱性能』之選項,惟仍須判定遮焰性能(僅限 CNS 11227-1 及 14815 使用),須加設熱通量計並收費。